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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时间:2014-09-23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拟约定的财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三、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

四、协议书草稿。

其他说明:

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双方一起到公证处办理。

3、协议约定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必须凭公证书及时

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或变更登记手续,如果不及时办理该手续,产生的后果有当事人自己负责

4、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做出约定,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5、外国公民提供:护照全本、(居留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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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无锡市锡城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