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时间:2014-09-22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我国公证法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可直接由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有效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应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如《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债权债务主合同(如《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条款)。
四、《抵押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如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需同上,合同中载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款)。
五、如有抵押合同,抵押人需提供的证明
(一)抵押人为自然人
1、抵押物权利凭证(《房地产权证》、已办理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股票、存款证明等);
2、抵押的财产如系共有财产,需共有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一并到公证处签字确认,如系夫妻共有,应提供结婚证。
(二)抵押人为法人
1、抵押物权利凭证;
2、法人同意抵押的证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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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无锡市锡城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