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遗嘱公证
时间:2014-09-22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根据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行为发生地或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三、立遗嘱人的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四、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或档案局出具的未再婚登记记录证明。
其他说明:
1、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2、立遗嘱人应确认与遗嘱受益人的关系,确保遗嘱受益人姓名无误,否则导致遗嘱执行异议,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4、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5、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6、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来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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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无锡市锡城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