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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

时间:2006-09-25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公证事项,但并非所有的公证事项都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根据有关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亲子认领、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签名印鉴和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人员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办理。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一般是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办理这些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进行面谈,使公证人员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当面在有关的文件上签名盖章,才能准确无误地证明其事实的存在,从而确保公证制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当事人有困难,不能亲自前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时,可以由其家属和亲友前往公证机构说明理由,公证人员本着便民原则会前往当事人住所接受正式申请,并予以办理公证事项,以明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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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无锡市锡城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