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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赠与公证

时间:2006-08-3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依照公证管辖规定,申请人应到赠与人、受赠人的所住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涉及不动产赠与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人须向公证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作为申请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书。

(三)赠与的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四)数人共有赠与物的,提交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五)赠与物系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赠与物系集体所有的,应提交集体成员同意赠与的证明。

(六)其它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材料。
公证人员对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处理:
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赠与人拥有对赠与物的所有权;赠与人意思表示真实;双方提交了与公证有关的材料,并且管辖权无异议;赠与物为不动产的,赠与合同内容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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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无锡市锡城公证处